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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柱县人民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实施方案(7月27日-28日报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根据天柱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6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面向全县公开招聘15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件)。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此次招聘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各项程序相关规定。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户籍或生源系天柱县的应、往届中专(中师)及以上毕业生(具体条件以岗位一览表为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8年7月27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27日及以后出生),男身高165厘米及以上,女身高158厘米及以上;

  4、身体条件符合国人部发〔2005〕1号、人社部发〔2010〕19号、人社部发〔2010〕82号、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体检合格标准;

  5、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期间的;

  2、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信息发布

  通过天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tianzhu.gov.cn)、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为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ianzhu.gov.cn)。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7月27日—7月28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包括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本县生源现户口不在本县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系由我县升学迁出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薄上可以反映系本县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

  ⑤考生根据要求填写《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一份,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4、报名费100元。

  考生可预先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 tianzhu.gov.cn)下载《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2),统一用A4纸打印,按要求填写该报名表并在报名时提交;委托他人报名的,视为本人报名;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如有变动,请及时与县人民法院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所报考单位公章。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五、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采取技能测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二)技能测试

  所有报考人员全部参加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由手工记录和电脑记录构成,技能测试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技能测试时间:2016年8月2日上午9:00开始,考生于上午8:30到县人民法院集中。9:00—10:00手工记录测试,10:20—11:20电脑记录测试。

  考生考试用笔、电脑自带。

  考生未按时参加技能测试或虽参加技能测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面试

  考生参加技能测试结束后,按3:1的比例根据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员,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面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进入面试考生于2016年8月9日上午8:30到县人民法院集中,9:00开始面试

  考生未按时参加面试或虽参加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因素加分

  曾受县团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加1分;在州级及以上党报党刊发表过文章的加1分;有C1及以上驾驶证的加1分。因素加分实行分项累计加分,但最高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分。因素加分在总成绩上加分。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技能测试成绩(手工记录×50%+电脑记录×50%)×60%+面试成绩×40%+因素加分。

  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技能测试和面试结束后,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及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县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

  体检结论下达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县人民法院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八、缺额递补

  本次招聘中,如遇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环节因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合同签订

  经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

  十、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比照县应急处突特勤队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执行。

  十一、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严格参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二)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中事务性辅助工作。聘用人员的工作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管理。

  (三)聘用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将组织其进行思想政治、劳动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 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其聘用关系。

  (五)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收缴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核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聘用手续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纪律监督

  (一)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为了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客观性,凡经查实考生在报名、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技能测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十三、本次招聘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完成,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本次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7580908(县法院)

  监督电话:7557528(县纪委第六纪工委)

 

  附件:1、《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岗位一览表》(点击下载)

  2、《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表》(点击下载)

  3、《天柱县人民法院2016年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加分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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