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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桃林镇人民政府招聘村工作人员简章(18名:9月15日报名截止)

   为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基层组织力量,有效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往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名额

  1、学历要求:应、往届大中专以上学历;

  2、年龄要求:35岁以下(198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3、招聘人数:共招聘18名。其中,桃林户籍招聘8名,非桃林户籍招聘10名。

  4、招聘性质:劳动合同制。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2、干事诚恳,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3、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奉献,愿意用心、用情、用力从事扶贫工作。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纪违法记录。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应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有基层(乡镇、村居工作过)工作经验、熟悉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等方面专业技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1、现场报名。应聘人员到桃林镇党政办现场报名。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历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蓝底)、报名表(现场领取)。

  2、报名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3、资格审查。桃林镇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历证进行审查、确认,相关部门对其是否违法违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4、面试方式。本次招聘不进行笔试,直接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语言表达能力、岗位知识理解及计算机操作能力等),由桃林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5、体检要求。体检工作由桃林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面试成绩,按照拟聘名额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其中有体检不合格的拟聘人员,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原则上拟聘人员可按照成绩排名依次替补参加体检,直到取足拟聘名额数。

  6、聘用要求。经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后,与桃林镇政府签定聘用合同,并安排到各村工作。

  7、其他要求。此次招考拟聘人数与总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能低于1:2,方可进行下一环节结构面试(桃林户籍不能低于16人(含16人)报名,桃林以外户籍不能低于20人(含20人)报名);如拟聘人数与总报考人数比例低于1:2(桃林户籍低于16人报名,桃林以外户籍低于20人报名),实际拟聘人数实行递减原则,原则上按照1:3比例进行录取聘用。

  四、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薪资报酬标准为2000元/月/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年缴纳标准参照村(居)民选干部执行。

  备注说明:

  1、聘用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经镇党委研究同意,优先考虑任命为村党组织副书记;

  2、聘用人员是非中共正式党员的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经镇党委研究同意,优先考虑任命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

  3、遇村(居)两委班子换届时,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年满一年后且工作表现突出,原则上可按照法定程序优先推荐参加村(居)两委班子竞选。

  五、聘用管理

  1、经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与镇政府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月/人,按月发放;

  2、试用期满,经镇党委政府、村党(总)支综合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后按月发放劳动工资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试用期满,经镇党委政府、村党(总)支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试用期合同自动解除,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到村工作后,纳入现行村干部序列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

  5、聘用期间,聘用人员不服从党委、政府、村(支)两委管理或工作安排,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解聘;有违纪违法等其他行为发生的,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自行协商是否继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继续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相关解聘手续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7、在聘用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如自行辞职、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因个人行为造成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完相关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镇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

  8、在聘用期间,由于个人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不能履行完相关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镇政府参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解聘。

  9、在聘用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离职等,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告知,并做好工作的交接,经镇纪委、镇财政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

  六、其他事项

  本简章内容由桃林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1—22751008

  联系人:周培亮(13511845353)

  何方勤(18798124334)

  附件:报名表(点击下载)

  桃林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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